分类目录
[-] 新闻中心
[-] 规章制度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 优秀活动
[-] 妇委会新闻
你的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6-11-23 14:40:36] [点击:2849] [分类:规章制度]

---------------------------------------------------------------------------------------------------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支部委员会委员监督;支部委员会委员应支持党支部书记工作,接受党支部书记对工作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支部委员会的团结。
    第十八条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会委员协商后确定。
    第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依据《党章》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形成党支部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
    1.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党课、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组织一次党内学习和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会要经常研究党支部的工作。
    2.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须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报告;党员每学期须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3.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每学年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民主评议活动,通过评议,激励先进,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
    4.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主动做群众思想工作。每位党员都要相对固定的联系党外教职工或学生,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和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可参照此条例执行,并制定符合其工作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院(系)党的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6年11月15日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