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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6-09-30 13:58:40] [点击:3318]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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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议事制度。凡属党内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事项。在集体讨论问题时,都要平等和充分地发表各自意见。对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或变相抵制,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学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通报学院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及其会议的质量。党员的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党内思想交流或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学院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学习(含一次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学科进展、基础教育发展动态以及历史、哲学等知识,以提高党委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委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都要分工联系,要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五章  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和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我校各学院实行重大事项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与行政领导班子和教授委员会共同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为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学院党委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并定期或随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要主动与院长和教授委员会主任互相通报、及时沟通,形成共识。 
    第二十六条  除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外,学院党委要建立与教授委员会的工作通报制度。工作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关注的工作重心、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动态、群众对领导班子工作或对教授委员会决策的反映等。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加强工作配合,增强党委保证监督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院工作全局,把握工作主动性,并及时向教授委员会或行政班子提出工作建议,本着“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促进发展、执政为民”的基本原则,不断开创学院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附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学校党委直属的党组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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