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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6-09-30 13:58:40] [点击:3319]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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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条  党委书记负责学院党委的全面日常工作,对学院党委会负责,通过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或院务会议共同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人员在聘任、出国、晋升、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事宜时,负责对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公益事业等方面表现的组织考核,对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的不合格者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支持院长和教授委员会依法、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公正地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  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学院党委首先要自觉成为讲政治、学理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率;成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表率;成为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教育规律的表率;成为践行我校“尊重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爱教师的表率。要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严格党内生活,遵守工作程序,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2.加强党支部建设。学院党委要始终把搞好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议题,作为“党要管党”的重要载体,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所部署工作的执行及落实,使党支部能“融入中心、维护核心、凝聚人心、管好自身”,切实承担起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教职员工、本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要保障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3.负责党员的教育。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内思想政治教育计划。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按照学校党委提出的《东北师范大学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加强党性教育;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带头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严格党员的管理。学院党委要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认真检查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及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对不能很好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党员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工作。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切实承担起“党管人才”的责任,高度重视在中青年业务骨干和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严格履行青年大学生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6.学院党委负责本学院党校的组织领导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7.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留用的党费并在每年度末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及支出情况。 
    8.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负责抓好学院政工队伍的建设,落实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各项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负责搞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四条  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1.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学院党委的重要职责。要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负责统一协调,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2.要以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论教育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分层次、有重点、多形式、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围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主题展开,坚持“两代师表”一起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按照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要求,以培养学生“向上的精神、学习的兴趣、创造的激情和社会责任感”为主题展开。鼓励创新思想教育工作的各种积极探索。 
    3.关心群众是党的重要工作任务。学院党委要及时了解师生员工(含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解决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正当要求和困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政负责人提名推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承担起领导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职责。要积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工作实际独立开展活动。协助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抓好本单位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做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要关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要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他们通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学院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稳定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安全、防火、保密等教育,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注并及时处理好师生员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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