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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1-08 14:48:23] [点击:3462]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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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和《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结合生命科学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党支部接受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应贯彻“以专业为依托、以教育为基石、以活动为载体、以发展为目的”的工作思路,不断开拓新时期生命科学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  组织设置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根据专业设置划分支部,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专业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专业相近的支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二条  为了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各支部应组成若干党小组。党小组的设置以实验室为单位,一个实验室成立一个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提名产生。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支部完成支部各项工作。
    第三条  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或由学院党委提名产生。由三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保密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由五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兼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兼保密委员)。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必须由党性强、作风正、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有组织能力,并在学生中有威信的教师担任。支委其他成员必须有一名支部委员在研究生会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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