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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6-11-23 14:40:36] [点击:2783]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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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高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教职学工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将党和国家的意志体现于党员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及学习中,保证所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凝聚人心,增强活力,巩固核心”的工作方针,不断改进和创新活动方式及工作方法,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提高党对学校各项事业的领导能力。
    第四条 党支部接受所在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应按照便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和有利于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原则设置。教职工党支部可按系、室、所、部、处等行政单位设置,也可按学院的学科组织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按班级、年级或专业设置。
    第七条  为了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组成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保密委员)、宣传委员(兼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由五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兼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纪检委员(兼保密委员)。
    正式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一名书记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增选一名副书记。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需由正式党员担任,其条件是: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团委书记或辅导员担任,也可由其他教师党员或学生党员担任。
    第十条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要经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支部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在征得所在党委(党总支)同意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
    第十二条  党支部成立、撤消或更名,必须经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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