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6-09-30 13:58:40] [点击:3278]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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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在新时期的执政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政治领导、共同决策、保证监督、凝聚力量的责任。把握办院方向,教育管理干部,反映师生心声,协调各方工作;掌握政策原则,实施科学决策,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决策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保证事业发展,监督党的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凝聚党内力量,凝聚党政力量,凝聚群众力量,凝聚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院党委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基本功能开展党的工作,引导和服务于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维护学院的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工作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和青年等委员。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原则上应有1人为专职党务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增补,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学院党委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设置若干个党的基层支部。学院所属党支部的组织形式需要变更时,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学院党委设立党校,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校长。